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5]187号 2005-10-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时,经营地的地税机关也要求其缴纳印花税,造成纳税人重复纳税问题。对此,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明确规定前,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企业外出经营时,应出具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印花税核定通知书》;对不能出具《印花税核定通知书》或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可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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