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注协[2012]63号 2012-9-17 税屋提示——依据粤注协[2016]23号 广东省注协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业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附件: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会协[2012]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对外公布综合评价有关信息。 第三条 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事务所(分所),均应参加综合评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因故终止; (六)协会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省外事务所在广东省设立的分所,参加综合评价时视同独立所管理。本省事务所在省内、省外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由总所合并上报。 第五条 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全省事务所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事务所每年4月底前,在中注协综合评价系统中按事务所相应类型填报相关数据。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省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通过抽查等方式发现填列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事务所故意填列不实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扣除不实信息指标项目得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八条 每年7月底前,省注协以中注协综合评价系统中相关数据为依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布全省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家事务所信息,以及各地级以上市综合评价排名前列的事务所信息。其中: 所属事务所数量多于200家(含20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50家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200家且多于100家(含10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20家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100家且多于50家(含5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10家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50家且多于20家(含2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5家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2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3家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不予公布。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等四项。 (一)业务收入指标,指事务所上报协会并经审核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所列示反映收入的数据。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经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是指综合评价系统事务所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 (四)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具体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其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平均值)×40 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与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平均值)×8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在事务所综合评价中该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42 (四)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书面检讨的,一次减1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公开办法》(粤注协[2008]5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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