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了一起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偷税的案件。目前该企业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某供销总店系集体经济性质,下属有一非独立核算的五金商店。 日前,检查人员对该五金店进行财务税收检查时发现,2003年7月~2004年3月,该五金店负责人林某与某公司洽谈一笔业务,向该公司销售一批空气开关、交流接触器,林某用现金向码头的批发商组织进货,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平常该五金店经营业务大部分都是购进日光灯、节能灯等,且所取得的进项发票已全部交给供销总店的财务作账。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林某销售空气开关、交流接触器时,将销货清单的内容写为“日光灯”、“节能灯”等交给供销总店的财务审核。供销总店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林某将增值税发票所附的销货清单的顾客联内容改为“空气开关”、“交流接触器”,金额不变,随货物送交某公司,造成实物销售与账务处理不一致、实物销售在账面未体现,以达到偷税目的。 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2条、第63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对其供销总店上述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12.23万元、罚款6.11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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