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9]309号 1999-12-29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对因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尚未到位,又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或只有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没有经费来源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1999年度管理费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的审核审批事项,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核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二[1998]279号)规定办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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