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字[1994]170号 1994-04-05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中办发[1993]18号、19号文件精神,现就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应纳入国家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用于建立出口商品发展基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我们两部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执收单位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收入,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支持外贸事业发展,我部对此项收入实行在预算中专项、专户、列收列支管理。 四、执收单位取得的收入(扣除退还的招标费)应及时上缴中央金库,填写“缴款书”,列入“专项收入类222之八款—出口商品发展基金收入”预算科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五、此项收入的支出由你部按用途编制用款计划,我部在“专项支出类288之八款—出口商品发展基金支出”中按计划拨付,当年结余的收入结转下年度使用,不用于平衡国家财政预算。 六、对违反规定,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的,我部将依照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财政部 1994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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