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2000]129号 2000-07-02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5号)转发给你局,请结合市局通知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47号文件规定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收入具体征税范围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审核,对铁道中汇总集中缴纳的中央营业税进一步中加强征收管理。 二、对1999年底以前北京地区铁路部门取得的优质优价收入,凡未汇总到铁道部的,应就地征收营业税并缴入中央金库。 三、对铁道部自2000年1月1日起应汇总缴纳营业税的优质优价收入进行清算,并按规定及时将应缴未缴的营业税补征入库。 四、请你局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于8月底上报市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7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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