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5]244号 1995-12-12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9]2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中,一、凡承包(租赁)者在经济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实际上企业的有关经营权已转移到承包(租赁)者,企业收取包(租赁)者定额上交的承包(租赁)费收入,属于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经营而取得劳务收入的征税范围。因此,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实行内部指标考核,承包者不自负盈亏,仍由企业统一核算盈亏的内部承包,由于企业的经营权没有改变,其收取的承包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内容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第一条废止。 4、依据粤地税函[2003]3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规定,本法规自2003年5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条款废止]企业实行内部承包(租赁)经营,是根据国家有关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精神,为探索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实行的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在实行这种经营方式的过程中,凡承包(租赁)者在经济上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实际上企业的有关经营权已转移到承包(租赁)者,企业收取承包(租赁)者定额上交的承包(租赁)费收入,属于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经营而取得劳务收入的征税范围。因此,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实行内部指标考核,承包者不自负盈亏,仍由企业统一核算盈亏的内部承包,由于企业的经营权没有改变,其收取的承包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实行外商承包(租赁)经营,其向承包(租赁)者收取的承包(租赁)费,属于经营租赁的应税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据调查反映,你县国合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国合企业实行内部承包(租赁)经营,包括: (1)内部集体承包,集体经营; (2)内部集体承包,个人经营; (3)内部职工个人承包,承包职工再将承包场所全部或部分转包外人经营。第二种形式是外部(人)承包(租赁)经营。上述两种承包(租赁)经营形式、承包(租赁)者均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因此,对你县国合企业按照市场或低于市场价格根据协议规定向承包(租赁)者收取场地、设施配套费(租金),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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