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连地税发[2006]32号 2006-02-21 税屋提示——依据连地税规[2011]4号 连云港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本法规中“四、”项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停止执行。
为了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 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由地税机关开具建筑安装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1%预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仍须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由地税机关开具建筑安装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1%预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仍须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调整为1%。对从事建筑业的承包人,如其承包工程财务核算健全,能提供正确、合法的有效凭证,由支付单位按承包人实际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其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正确、合法的有效凭证,由支付单位在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依所付工程款按1%的征收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在门临开具建筑安装发票时依开票金额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房地产业 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销售收入和预售收入分别按10%的应税所得率和15%的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10%-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15%+本期预售开发产品收入×15%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0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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