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1]5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3-29
摘要: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省委6号文件。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在试点方案批准实施后,取消和停止对屠宰、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停征。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1]51号               2001-03-29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最近,省委、省政府已向各地印发了《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鄂发[2001]6号,以下简称省委6号文件)。现将农村税费改革有关屠宰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省委6号文件。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在试点方案批准实施后,取消和停止对屠宰、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停征。

  二、各地在取消和停止征收屠宰税后,对已征收的屠宰税进行清理,将各地代征代扣的屠宰税及时入库。对屠宰税代收代缴人员领取的税收凭证、有关票证和代收的税款,要认真清理、结算;对发给代收缴人员的代收代缴证件予以收回。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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