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1]51号 2001-03-29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最近,省委、省政府已向各地印发了《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鄂发[2001]6号,以下简称省委6号文件)。现将农村税费改革有关屠宰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省委6号文件。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在试点方案批准实施后,取消和停止对屠宰、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停征。 二、各地在取消和停止征收屠宰税后,对已征收的屠宰税进行清理,将各地代征代扣的屠宰税及时入库。对屠宰税代收代缴人员领取的税收凭证、有关票证和代收的税款,要认真清理、结算;对发给代收缴人员的代收代缴证件予以收回。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3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