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流[2001]214号 2001-07-16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以下简称本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通知第三条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规定,改按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月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千元版的专用发票。 二、对已认定的商贸企业需超过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限额购买使用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应根据《上海市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购用专用发票核定表》的有关内容对纳税人的相关纳税情况进行审核,然后将该核定表报本级认定部门审批,经认定部门负责人核签意见后,再由认定部门通知发票管理部门调整发票发售量。 三、对通知第五条所指的纳税评估的范围,目前暂定为纳税申报出现异常的商贸企业。具体评估内容见《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表》(附表二)及《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底稿》(附表三)。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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