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云国税函[2004]70号 2004-02-09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第六条(一)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传递方案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方案: 一、传递时间 每月1日和15日为数据传递时间,各级信息中心务必将汇总后的数据传递给同级的出口退税部门。此传递时间将根据总局有关规定遇节假日顺延。 二、数据传递方式 德宏、红河、保山、文山、临沧、思茅、版纳等七个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将认证子系统中导出的数据文件汇总传递给同级的出口退税部门,同时还要将数据文件上传至省局信息中心指定的目录下;其他无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地州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只需按时将数据文件上传至省局信息中心指定目录下即可。 省局信息中心将在省局FTP服务器上建立一个共享目录,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将导出的数据文件上传至该目录下,省局出口退税处可从该目录下读取相应数据。7个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地州市局信息中心可将导出的全部外贸企业发票认证信息文件存放在各地服务器的一个特定的共享目录下,供各地出口退税部门读取所需数据。 三、外贸企业名单更新 省局出口退税处负责每月10日向省局信息中心提供更新的外贸企业名单总库;各地州市局出口退税部门负责每月10日向同级信息中心提供更新的外贸企业名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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