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收[2010]31号 2010-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我局采取预缴税款方式征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由税务机关开具。在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打印功能前,可为纳税人手工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手工开具前应先确认证券机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已缴入国库,再根据其报送的《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证券机构扣缴个人所得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的“税票号码”。 三、[条款废止]《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按时结报。办理结报时,证券机构缴纳扣缴税款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及《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作为结报资料,同《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第一联)一并办理结报手续,并依次装订作为缴款书类-税收会计凭证档案,由区县局计划统计科留存归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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