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单位收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流字[1996]22号 1996-10-30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据反映,一些卫生防疫单位认为其收取的检验费、验收费、食品卫生培训费等属于免税项目,不属于缴纳营业税的范围,因而拒绝缴纳营业税,这是违反税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免税意义上的医疗服务是指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卫生防疫单位收取的检验费、验收费、食品卫生培训费等不属于以上规定免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对于事业单位的一切收费,凡属于营业税范围的,均应依法治税。”所以对卫生防疫部门收取的检验费、验收费、食品卫生培训费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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