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按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参保单位: 自2021年9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申报缴费工资时,按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个人缴费工资时,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核定个人缴费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上限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单位缴费工资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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