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发[1998]38号 1998-08-0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确保全省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省以下地方税务系统人员编制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现有各级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基层地方税务所行政编制,分别以同级政府批准的地方税务局“三定”方案确定的编制数和陕编办发[1996]83号文件下达的基层地税编制数为依据,逐级上划;地方税务系统实有在职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占机关编制10一15%的工勤人员)按编制人数上划,不符合上划条件和超编人员由地方政府负责分流安置;离退休人员按实有人数上划。 今后,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系统人员编制总额、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分级分类核定,省地方税务局具体管理,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二、地方税务系统的干部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主管、同级党委协管。地(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上一级地方税务局会同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考察,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的规定任免。其中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省地方税务局会同西安市委组织部共同考察并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免。 三、省以下地方税务系统人员工资按有关规定逐级上划基数,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其他经费开支仍由当地政府负责,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四、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地方税务机构的领导,重视地方税收工作,支持和监督地方税务机构公正执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税收征管队伍,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本通知下发后,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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