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苏州地税函[2010]51号 2010-05-28 税屋提示——依据苏州地税规[2017]2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某项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产生亏损的,不得用于抵减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和其他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该项非日常经营项目亏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填报金额为零。 二、文件第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对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当年度不得改为查账征收方式”,不包括企业年度内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项目发生变化、股票上市、实行汇总纳税,或者不再符合核定征收范围等应实行查账征收的情形。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征收方式鉴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造成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查证属实,税务机关可依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状况,改变征收方式或者调整应税所得率追征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条款废止]新办企业如果开业之初账册不健全、财务核算状况难以确认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开业后的三个月内按照国税发[2008]30号、苏州地税发[2009]2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鉴定工作。除不得预先认定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外,在县市级税务机关复核、认定前可暂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预缴税款。新办企业的征收方式鉴定,应当在办理新办当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市局将适时组织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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