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电信业务定额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函[2002]74号 2002-8-28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铁通黑龙江分公司发票的管理,适应企业业务范围的进一步扩展,省地税局同意铁通黑龙江分公司印制定额发票的请示,决定应用《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电信业务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隶属于铁通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各市、地分支机构、经营网点,在向用户出售各类电话卡及收取有人值守公用电话话费时,必须按规定分别使用定额发票。 二、定额发票由省地税局指定厂家印制,套印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定额发票采用防伪水印纸印制,通联制,印色为棕色,其成品规格为190mm×65mm=64开。(式样附后) 三、售电话卡定额发票共3种面额:壹佰圆、伍拾圆、壹拾圆;有人值守公话话费定额发票共3种面额;壹圆、肆角、贰角。 四、定额发票的印制计划、领购手续、使用管理等其它事宜,仍按黑地税发[2001]214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五、定额发标自文到之日起启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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