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参建住宅回购合同〔协议〕》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8]94号 1998-12-11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对合作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其一方将其投资参建的成品房以投资加利息的方式被其合作投资开发的另一方回购所书立的《参建住宅回购合同(协议)》,其合同表的表明是参建项目回购的,应属于印花税税目购销合同列举的范围(包括供应、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由回购双方当事人各自按该合同(协议)所记载的回购全部款项计算的合计金额,依“购销合同”的万分之三税率计算贴花。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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