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2009]15号 2009-1-22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规定,城市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用,由省电力公司及其供电公司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除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外,不再收取其他建设费用。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用设专户存储,集中管理,专款专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鉴于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用与供电工程贴费性质相同,对省电力公司及其供电公司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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