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2]13号 2002-01-22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局通知中提及的粤财法[2001]105号文已以东地税发[2001]223号转发。 二、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仅限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住宅电话费补贴和移动电话费补贴。具体扣除标准包括:(1)住宅电话费补贴:省(部)级干部及相当级别人员每人每月150元,正、副厅级干部及相当级别人员每人每月120元,处级每人每月80元,其他经批准人员每人每月60元;(2)移动电话补贴:在本单位行政编制数5%的范围内享受移动电话话费补贴的每部电话每月不超过400元。 三、粤地税发[1998]19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1998]185号转发)第二点关于个人通讯补贴征免税问题和第三点关于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取得工资收入、补偿收入免税问题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应停止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