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国税函[2008]41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进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2-03
摘要:对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各地不得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进行处理。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进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8]41号              2008-2-3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来接各地反映,海关对部分出口企业的进料加工业务实行电子帐册管理模式。经研究,在总局未下达相关文件以前,除海关实行电子帐册联网监管模式的企业外,其它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执行。对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各地不得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联网监管的企业,需根据海关定期核销的网上数据,打印出相关页面,加盖海关印章后,作为进料加工业务办理的依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二月三日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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