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进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8]41号 2008-2-3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来接各地反映,海关对部分出口企业的进料加工业务实行电子帐册管理模式。经研究,在总局未下达相关文件以前,除海关实行电子帐册联网监管模式的企业外,其它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执行。对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各地不得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联网监管的企业,需根据海关定期核销的网上数据,打印出相关页面,加盖海关印章后,作为进料加工业务办理的依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二月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