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9]146号 2009-10-28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宣传,积极贯彻落实。各市局要联系实际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强化培训,确保相关业务人员熟练掌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税收协定执行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国税网站、12366服务热线等媒体,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服务水平,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各项工作。 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非居民企业享受《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应向主管征收的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层报市级国税机关审批。 三、《管理办法》中有关报告表、申请表,由各市局统一印制发放或加挂在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上,供非居民企业下载打印使用。 四、每年年底,各市局要认真总结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省局,并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 五、请各市局在实际贯彻落实工作中,及时掌握本地执行《管理办法》的实际情况,发现和分析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提出加强和完善管理的意见及建议,并于今年11月底前报送省局。省局将根据总局《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省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操作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10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