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所[1998]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2-11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7]60号文规定,保险企业承担卫星发射业务的保费收入,凡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不计入保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8]6号            1998-02-11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邮电部门销售电话磁卡取得收入的处理问题

  邮电部门对外销售电话磁卡取得的收入属应税业务收入,在计征所得税时应作为当期计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计征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税扣除管理问题

  企业发生的符合坏帐条件的坏帐损失,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进行计税扣除,具体审核管理办法按财产损失计税扣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烟草企业支付的卫星通讯服务费计税扣除问题

  烟草企业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卫星通讯服务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对一次支付数额较大且一次支付一个以上计税年度服务费的,在计征所得税时应在受益年度内分期扣除。

  四、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财工[1997]469号文规定,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应视同企业职工一般查体,发生的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另行扣除。

  五、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问题

  根据财政部财税政字[1997]268号文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所得税时按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扣除,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六、卫星发射业务保费收入处理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7]60号文规定,保险企业承担卫星发射业务的保费收入,凡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不计入保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2月1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