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8]231号 2008-5-28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6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一、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预计利润率 1、《通知》第一条所称“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适用不同预计利润率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核定预计利润率。 二、[条款废止]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管理 各地国税部门应主动与当地地税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了解房地产企业预售票据开具情况,确保预售收入及时、足额申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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