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电发(2003)249号 2003-08-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管理,统一操作平台,确保该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方便企业、银行、外汇部门办理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03年10月8日起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并对系统进行升级和完善。为保证迁移工作顺利进行,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了关于迁移工作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告2003年第4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迁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工商、税务、质检、海关、外汇等多个部门,各直属海关、各地外汇管理局一定要高度重视。要成立由直属海关主管关领导任组长、当地外汇局领导任副组长,直属海关、外汇局有关业务、技术部门参加的系统迁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迁移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向地方政府和当地电子口岸推广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情况,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二、认真做好迁移各项准备工作。 (一)系统迁移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尚未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银行、企业数量的多少,研究制订本地区银行、企业入网资格审查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10月8日前完成本地区银行、企业中国电子口岸入网IC卡制发工作。 1.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各数据分中心(或制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要集中人力、物力,保证入网IC卡制发工作的进行,并为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入网资格审查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2.为加快企业入网资格审查和电子口岸IC卡制发,减轻企业负担,自接本通知之日起,各直属海关原则上不再核发“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旧系统”)IC卡和读卡器,对申领或更换旧系统IC卡的企业,通知其直接申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IC卡。但在“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未迁入中国电子口岸运行前企业确需申领旧系统IC卡开展相关业务的,可为其制发旧系统IC卡。 3.各地外汇管理部门、银行应在9月1日前到当地分中心申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IC卡。银行在取得中国电子口岸入网IC卡后还应到当地电信部门购买17999上网卡,用于登陆中国电子口岸办理相关业务。 4.为满足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工作需要,每个分、支局可申请1张超级金融功能IC卡,超级金融功能IC卡的授权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负责。请各分局于9月1日前将本单位填制的《超级金融功能IC卡申请表》(详见附件)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以便进行操作授权。 (二)为了保证进口业务的正常开展,系统迁移初期(9月1日至10月4日),169网运行的旧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17999专网运行的新系统同时并存。在新旧系统并行时期,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必须配备两套计算机设备分别用于运行新旧系统,待系统正式迁移后,运行旧系统的设备即可移作它用。 (三)各地外汇局、分中心在8月20日前完成对银行、企业的培训。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的新系统增加了一些新的功能,网上操作也与旧系统有所不同,各地外汇局、分中心要加强对银行、企业的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新系统各项功能和业务操作。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拟于近期将新系统银行、企业操作手册放置在中国电子口岸业务网(www.chinaport.gov.cn)“进口付汇”应用项目项下的“业务规范”栏目内以及中国电子口岸综合服务网(www.cneport.com)“电子口岸”栏目内,各地海关、外汇局可从上述网页上下载使用。凡是已领取电子口岸入网IC卡的银行和企业也可上网自行下载浏览。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也将对外提供新系统操作手册查询服务。 三、加强对外宣传。“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涉及全国所有的进口企业和外汇指定银行,各地海关和外汇局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站和在海关、外汇局、银行业务现场张贴公告、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系统迁移对外宣传,使企业能够及时了解系统迁移的目的、意义及注意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IC卡申领手续。 四、迁移时间安排及有关业务操作。为保证系统迁移不影响企业开展正常的进口业务,迁移工作拟分步实施。 (一)9月1日至10月4日,实行新旧系统并行。即“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分别在169网和中国电子口岸网同时运行,两套系统中都有进口付汇报关单数据,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使用新系统或旧系统办理付汇核查手续。在此期间,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每日都将对新旧系统中的进口报关单使用情况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通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供外汇管理部门核查。 (二)10月5日至7日旧系统数据切换。届时,新旧系统均不能办理进口报关单电子底帐核查业务,请各地海关、外汇部门和银行通知企业提前做好准备。 (三)10月8日起,旧系统正式迁移到新系统运行。即从10月8日起,旧系统不再受理新的进口报关单电子底帐核查业务,除尚未结案进口付汇报关数据仍在老系统内处理外,新业务必须在新系统中办理。 五、各外汇分局在接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资银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及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所属分支行,请其做好迁移准备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海关总署监管司 王胜 电话:010-65195303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杨嵘 电话:010-65194705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叶欣 电话:010-68402104 税 屋附件:超级金融功能IC卡申请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3年8月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