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电网公司使用单联式冠名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11]943号 2011-12-09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5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广州市国税局《关于广东电网公司使用单联式冠名发票的请示》(穗国税发[2011]155号)。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积极推进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经研究,省国税局同意广东电网公司提出的申请,在其下属各供电局(深圳除外)统一使用“税眼II型防伪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 (以下简称“税眼”系统)开具单联式冠名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积极做好广东电网公司下属各供电局统一使用“税眼”系统开具单联发票工作。推广应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发票,既有利于加强企业财务核算,降低经营成本,方便企业发票使用管理,又有利于国税部门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和稽核监控。各级国税部门要统一认识,积极支持广东电网公司下属各供电局统一使用“税眼”系统开具单联发票工作,并以此为契机,结合实际,创造条件扩大网络发票应用范围,运用信息技术监控发票管理各环节,推进“信息管税”。 二、关于“税眼”系统安装问题。为保证广东电网公司下属各供电局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税眼”系统开具单联式冠名发票工作的顺利开展,全省国税局端的安装工作,由“税眼”系统开发商广东亿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广东亿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成立广东电网公司项目组,安排专职技术人员分别负责各地国税局端前台的系统安装、培训和日常维护工作。各地要积极配合,确保企业能够按计划使用该系统开具发票。 三、关于发票印制问题。省国税局同意广东电网公司下属各供电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单联式冠名发票(票样见附件),无须向省国税局申请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各地要及时做好广东电网公司下属各供电局印制单联式冠名发票的审批工作。 四、关于发票数据报送保存问题。为加强对单联发票的管理,广东电网公司下属各供电局应按期(月或季)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格式包括购货单位、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要素。同时企业必须可靠存储发票电子存根明细数据5年以上,并确保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 五、各地在广东电网公司下属各供电局使用“税眼”系统开具单联式冠名发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和信息中心)报告。 附件: 票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