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0]18号 2020-04-1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具体实施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具体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千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要求,结合新疆实际,提出强化稳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优先政策 (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程度。认真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强化项目调度,着力推进重点续建项目复工、新建项目开工建设。全面推进石油石化、煤炭、电力等重点行业、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及中小微企业复产达产、提质增效,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加强企业复工复产疫情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为突破口,全力以赴有序推动各行业和地区就业。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交通运输厅 (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从2020年2月起,免征全区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5个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度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自2020年2月起,原则上医保统筹基金累积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职工医保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5个月。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依法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作物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牲畜家禽饲养以及灌溉、农技推广、农机作业、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南疆四地州可放宽到所有企业。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税务局、财政厅、医疗保障局、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 (三)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坚持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支持全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标准厂房项目建设,不断提升园区基础设施保障能力,进一步推动全区特别是南疆地区群众稳定就业。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对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开展环评豁免管理试点,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劳动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17大类44个小类行业的项目,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建立并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重大工程项目,重点领域等五类企业,可免于现场执法检查。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整治措施,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酌情延长整改期限。继续推进各类型园区建设,积极承接中东部产业向我区转移,培育加工贸易承接地。鼓励、支持、引导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积极投向《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一步优化我区外商投资产业结构。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商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最大限度提升申请人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对新疆籍高校毕业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在疆内实现自主创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并保持经营状态的,由各地州市财政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6000元一次性房租补贴,并按照每吸纳稳定就业一人给予1000元(最高5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积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人,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申请贷款。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 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投入100万元专项资金,建立20个自治区巾帼示范基地,辐射带动广大妇女参与产业发展,实现就业创业。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妇女联合会,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五)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按照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要求,在县(市、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预留自由市场等经营网点的用地。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 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二、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六)引导有序外出就业。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推广健康信息互通互认等机制,做好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前和抵达后的防疫健康教育和健康检测。合理安排运输任务、加强驾驶员教育,提升对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身份(居住)证办理等给予支持,疫情期间居住证到期的自动延期。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返岗复工。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公安厅、财政厅 (七)支持就地就近就业。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引导农民合作社、农村建设项目等企业组织积极复工复产,最大限度的吸纳周边农牧民上岗就业、返岗复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在县城和城关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继续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 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 (八)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提供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支持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对安置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要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 加大对南疆四地州等深度贫困地区 10个未摘帽贫困县、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的支持力度。指导各地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组织实施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项目,对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降低申报标准,优先给予扶持。 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国资委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九)扩大企业吸纳规模。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组织协调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校园招聘、线上招聘等活动,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 牵头单位:自治区国资委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烟草公司、邮政管理局 (十)扩大基层就业规模。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今明两年提 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安排好今年应届公费师范生全部入编入岗,补齐缺口,满足基层发展需要。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支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参与职称评审。 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党委编办 (十一)扩大招生入伍规模。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落实参军入伍大学生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征兵工作宣传力度,鼓励新疆籍大学毕业生在高考生源地报名,内地籍大学毕业生在高校所在地报名,不断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 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责任单位: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处,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退役军人事务厅 (十二)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见习期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商务厅、团委 (十三)适当延迟录用接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 四、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十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2020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落实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将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时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十五)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认定范围,提供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认定公益性岗位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取得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盲人按摩机构、个体创办的残疾人扶持性就业机构和自主创业、个体就业的残疾人,分别按照不低于8000元、3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贴。对已签约承租所属国有经营性房产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及残疾人扶持性(辅助性)就业机构免收6个月场地租金。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厅 (十六)加大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就业支持。强化对湖北等重点地区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做好湖北等重点疫区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岗位推荐工作。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对区属高校湖北籍应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各级事业单位可面向湖北高校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 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五、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十七)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贫困劳动力、农村有组织转移就业劳动力、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众,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南疆有组织转移就业贫困劳动力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八)优化就业服务。2020年3月底前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送岗位信息,提供求职、应聘等专门服务。优化用工指导服务,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裁员行为。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工商联、财政厅、总工会 六、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围绕稳就业需要,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二十)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支持县(市、区)政府根据稳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实施需要,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职业培训、风险储备等方面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大的地区,要加速稳岗返还、保生活政策落地见效。 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二十一)强化表扬激励。持续加大各地促进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考核力度,完善激励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任务完成好、就业成效明显的地区通过就业资金给予倾斜激励。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二十二)加强督促落实。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逐步建立新疆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启动新疆调查失业率按月度统计发布制度,加强和充实调查力量、扩大调查样本量,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上述新增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政策实施,发挥政策最大效应,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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