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4]61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27
摘要:防伪专用品在购进、领取、使用、库存、销毁等过程中发生不正常或违规情况的,承印厂方除了及时处理外,还应迅速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4]619号          2004-12-27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确保发票印制工作安全运作,提高发票管理水平,根据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国税系统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27日

广东省国税系统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确保票证印制工作安全运作,提高发票管理水平,根据发票管理以及发票防伪用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全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厂、防伪专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防伪软件信息、带有发票监制章的印版等一切用于发票印刷生产用的专用物品,以及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专用品。

  第三条 发票监制章由省局(征管处)按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并下发给各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

  第四条 全省国税系统使用的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由省局征管处审定,票证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工作流程。对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实行严格的计划供应定点管理,专用品经营点按管理需要由省局确定。

  第五条 发票承印厂所需防伪专用品必须凭当地(地级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开出的证明,到省局指定的发票专用品供应点购买,不得通过其他途径购买,发票专用品的价格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定。

  第六条 发票管理部门必须对承印厂购进、使用的防伪专用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主要检查承印厂领用、耗费防伪纸、油墨等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挪作他用等行为。

  第七条 承印厂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防伪专用品的管理,实行防伪专用品专人管理制度,设立防伪专用品专职管理员。

  第八条 承印厂必须设立防伪专用品的购进、领取、使用、库存、销毁等完整的帐簿,全面反映防伪专用品的使用情况。同时,对防伪品的购进、领取、使用、库存、销毁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交接双方签名确认留底单备查。

  第九条 承印厂应于每季终15日内将防伪专用品的购进、领取、使用、库存、销毁情况制表填报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

  第十条 从税务部门领用的发票专用章,除必须由专人保管外,必须切实做好领用登记工作。每批次发票印刷完成后,必须清洗后送回仓库保管并办理归还手续,磨损报废的监制章要送回仓库集中保存,登记造册,定期退回发票管理部门处理。带有发票监制章的印版在印刷完毕后,由专职销毁员登记后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销毁。

  第十一条 防伪专用品在购进、领取、使用、库存、销毁等过程中发生不正常或违规情况的,承印厂方除了及时处理外,还应迅速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发票主管部门要定期(每季度一次)和不定期到发票定点印刷厂专题检查专用品的使用和结余情况,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省局书面报告备案,各市局每年度要向省局(票证管理中心)书面报告发票专用品的领用及使用的详细情况。

  第十三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经营企业须对相关产品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确保及时供应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经营企业、承印厂有违反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发票管理部门提出批评、警告,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特别是流失发票防伪专用品或造成盗印发票的,一经发现,撤销其经营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经营或承印发票资格。触及法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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