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自印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500号 1996-10-1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企业自印发票管理,规范经批准有权自印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自印发票企业)的发票管理行为,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市局决定于1996年9-10月开展全市企业自印发票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凡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管理,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的发票。 二、检查的内容 1、企业自印发票的是否按规定申请印制; 2、自印发票企业是否按规定保管自印发票; 3、自印发票企业是否按规定使用、填开发票,是否存在扩大范围填开发票和大头小尾填开发票的行为; 4、自印发票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旧版发票换版,使用新版自印发票; 5、自印发票企业是否按规定上报各种报表。 三、检查的时间和分工 1、时间:1996年9月17日-10月17日; 2、有条件的分局可分成若干检查小组,分片包干、逐户检查。 四、检查要求 1、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本次的专项检查,检查前,要组织检查人员学习有关的政策法规,做好人员的组织分工,每小组至少由2人组成;检查中,要向业户大力宣传发票管理法规,指导业户建立健全自印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 2、本次专项检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管理规定》为依据,要坚持依法办事,按章检查。 3、各分局要及时向市局反映检查中所遇到的问题。检查工作总结和统计表于10月25日前报市局发票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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