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2006]526号 2006-1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广安市地税局《关于向建设部门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广市地税[2006]98号)。经省局研究,现将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契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前应将应缴的市政建设配套费连同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一并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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