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集中管辖的纳税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03-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集中管辖的我市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时,应按以下情形进行判定: 一、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的,以登记的地址为准; 二、未办理工商登记,但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的,以登记的地址为准; 三、其他情况以税务登记证中登记的地址为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03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