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2013-12-25 税屋提示——
1.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和第四条废止。 一、经国税机关认定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种类及适用对象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其适用对象为: (一)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含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二)原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继续使用原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提供货物运输业服务的,继续使用原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条款废止]增值税税控系统的设备准备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的设备包括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货运专票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由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提供及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详见本公告第五条)负责发售及技术服务。 (三)试点一般纳税人凭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见附件)向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购买。 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应在试点实施前完成对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发售以及使用的免费培训工作。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价格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确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金税盘价格:490元/个、报税盘价格:230元/个,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年服务费:330元/户(对使用两套及以上金税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货运税控盘价格:490元/个、报税盘价格:230元/个。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年服务费:330元/户(对使用两套及以上金税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五)试点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按价税合计金额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六)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为计算机、打印机等,由纳税人自行准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国税机关名义、专用设备兼容性、服务便利等借口向纳税人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四、[条款废止]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化发行及安装 (一)试点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后,应带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限量、开票限额等初始化发行。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试点实施前完成初始化发行。 (二)试点一般纳税人办理发票限量、开票限额等初始化发行后,可自行安装或通过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人员电话辅导安装税控系统,如仍无法实现系统安装的,由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技术人员上门安装。 五、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提供及技术服务单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提供及技术服务由四川航天金穗公司负责,技术服务热线电话:4006826868 、028-66778822(省内);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提供及技术服务由四川百旺金赋公司负责,技术服务热线电话:4006112366、028-85311194(省内)。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免费提供给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使用,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百望呼叫分中心免费提供远程技术支持服务,统一服务电话为:010-62466669。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应及时向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对于通过电话或网络等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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