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规[2022]1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28
摘要:本政策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哈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供应链管理、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哈政规〔2022〕15号               2022-6-28

  税屋提示——依据哈政规[2023]1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2023年6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8日

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辐射力和带动作用,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定条件

  本政策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哈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供应链管理、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二条 认定标准

  (一)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总部设在哈尔滨,实行统一结算并在哈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且年度统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

  2.世界500强企业(美国《财富》杂志认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认定)、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认定)、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认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认定)、全国农产品加工业100强(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认定)。

  3.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及其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集团),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企业。

  4.境内外上市公司,包括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美国道琼斯和纳斯达克、香港恒生、日本日经、英国富时、德国DAX、法国CAC上市的企业。

  5.与省、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承担总部功能的企业,经市政府审定的企业,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上一年度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含)2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70%,且该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30%;企业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有良好的业务表现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条 落户奖励

  经认定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至10亿元的,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1%给予奖励,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四条 规模增长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连续5年内,纳入市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的奖励100万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20%的奖励200万元。经认定的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连续5年内,纳入市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的奖励50万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20%的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30%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专业技术人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五条 品牌建设奖励

  对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全国农产品加工业100强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六条 能级提升奖励

  总部企业由功能型总部转变为企业总部的,由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助

  (一)租用办公用房补助。新引进总部企业,在哈租用闲置国有房产的,前3年免房租,后2年房租减半。在哈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办公用房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购买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在哈首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房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起10年后方可租售、转让;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不动登记产中心、各区县市政府)

  (三)自建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在哈首次自建总部基地,且计划分割销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并按照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以上第(一)、(二)、(三)款可自行选择,但不得同时享受。

  第八条 支持投资重大项目

  对总部企业除自建办公用房外,新建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且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连续5年按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落实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地方配套的贴息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第九条 政府“一站式”服务

  建立市领导挂点服务总部企业制度,加强对各类总部企业的定期走访和对接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总部企业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设立总部企业服务专员,提供“一对一”人才、金融、用地、税收等政策咨询和诉求处理服务,畅通总部企业与政府沟通渠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会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服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审核,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初审,积极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享受本政策措施支持的总部企业,在哈经营期不得少于10年,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需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

  第十三条 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一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发改委会同企业落户区政府进行约谈,连续两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符合本政策措施奖励资金兑现规定的,除明确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外,其他各项奖补资金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十六条 除本政策措施第七条、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条款可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9号)同类型条款兼得,扣除市财政配套省级奖励资金外的超额部分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第七条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本政策措施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不包含农林牧渔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及房地产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以营业收入作为统计口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措施所称“以上”“超过”“不超过”“不低于”等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执行期间发生变化,可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奖励与补助标准以修订后的政策为准。本政策措施执行期结束后,有关政策条款未执行完毕的,由市相关部门出台接续政策,直至有关政策条款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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