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务税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0]393号 2000-12-28 各分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确保该项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分局要有一名领导专门负责这一政策调整的征收工作,组成得力专班,及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二、狠抓宣传,使税法精神和税收政策深入人心。各分局在国务院作出这一重大政策调整,且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情况下,要做好对广大投资者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组织学习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适应工作的需要。 三、认真清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户管,搞好税源调查摸底工作。各分局要对现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和清理,摸清户数,同时加强同工商部门的协作配合,为准确掌握税源作好基础工作,并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户管税源调查汇总表》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户管调查分表》于2001年3月1日前上报市局三处。 四、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以利该项工作顺利实施。各分局在具体征收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应及时向市局三处反映,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便于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五、明确的税政问题 (一)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月计税工资标准暂按550元以内据实列支。 (二)具体征收方式,区分以下不同类型: 1、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按《规定》第六条采用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2、对有《规定》第十条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定额方式征收税款。 (三)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仍按武地税发[2000]335号文执行。 (四)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应按市政府的要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凡参加的人员按规定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五)其他未尽事宜仍按《规定》中的条款执行。 附件: 1.《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户管税源调查汇总表》(略) 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户管税源调查分表》(略) 附件: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务税局 2000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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