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产品行业协会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函[2004]27号 2004-02-0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闽政[2004]1号)有关条款,经登记成立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属于为企业和农户提供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所得,按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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