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社会各界人士: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4月27日前提出意见,并留下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028-85458809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预征率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其中: 1.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2.5%。 (二)预征计征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是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征收方式。不能查账征收而采用核定征收的,应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以下方法和顺序依次进行核定。 (一)核定收入 纳税人存在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申报不实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核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二)核定扣除项目 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者不实的,清算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筑安装造价定额资料,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符合据实扣除条件的,按土地取得时当地同级别土地基准地价核定计算扣除。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提供评估价格及购房发票,但能提供取得房产时司法判决文书、房管部门备案价格的,按原取得成本,从取得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核定计算扣除。纳税人取得房产时缴纳的契税,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三)扣除项目无法核定的,根据销售收入与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转让除外)。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X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清算申报的,不作追溯调整。 国家税务税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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