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办发[2010]350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的紧急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1-19
摘要: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稳定市场价格、支持农产品稳产增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的紧急通知

银监办发[2010]350号       2010-11-19

  今年7月份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我国价格总水平逐月攀升,特别是以农产品为主的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成为推升价格总水平的主要因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扶持农产品生产,保障农产品供应,促进农产品市场价格稳定,成为当务之急。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足国民经济发展全局,把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作为当前信贷服务工作重点。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稳定市场价格、支持农产品稳产增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发挥金融扶持作用,把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作为当前涉农金融服务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信贷计划,加大涉农贷款投放总量,着力满足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有效信贷需求。

  二、继续保持涉农贷款投放势头,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足额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按照国务院宏观调控要求,银监会在年初就确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两个不低于”(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三个高于”(增量高于上年、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占比高于上年)的目标,支持“三农”发展。从前三季度执行情况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投放总体实现既定目标,但机构之间、地区之间还很不平衡,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要结合当前农产品价格上涨的严峻形势,继续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及时足额发放农产品收购、种植等贷款,对现期农产品贷款投放时间集中、投放量较大、信贷规模较紧的机构,要合理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坚决压缩非农贷款,增加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信贷资金。

  三、准确把握市场信号,对涨幅较大的产品和影响价格稳定的环节给予重点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掌握当前农副产品各类品种的市场信息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价格走势,对供给缺口较大的农产品品种予以重点支持,例如,粳米、玉米、蔬菜、棉花、食糖等,以提高这些产品的生产、加工能力,加大市场供应量。同时,对因物流不畅、运力较低等流通环节形成价格上涨的,要通过对集贸市场建设、冷链物流和运输企业的信贷扶持,加快农副产品市场流转。

  四、科学掌控投放节奏,按照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市场流通规律灵活安排信贷资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价格上涨较大农副产品的生产、产销区运输时间、产品销售周期等特点,合理掌控涉农信贷投放节奏。对蔬菜主产区,可根据时令集中投放,避免耽误农时;在收获季节集中发放初级农产品收购资金等等。对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农户和企业,要根据生产加工及流通上下游企业、农户资金需求状况确定信贷投放时机和额度,科学把控投放进度,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五、认真落实支农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有效覆盖贷款风险的前提下,科学运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银(社)团贷款等方式,充分考虑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要求,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利率水平,合理、灵活运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严禁“一浮到顶”。要适度下放贷款权限,可在农村基层网点开设涉农贷款专柜,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在保证核心法律要素齐备的前提下,优化授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继续落实好灾区信贷政策,对信用良好的受灾户,要允许贷款合理展期,不降低信用评级,不给予加罚息。对因客观原因造成到期贷款未还但仍有合理有效贷款需求的农户,在注重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适度追加信贷投放,确保农产品生产信贷资金供应。对涉农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贷款重组。

  六、切实加强信贷投向监管,有效控制和防范涉农信贷资金风险。各地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向的监管,加强涉农信贷资金用途管控,认真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对信贷资金使用的各项要求,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挪用风险,严肃查处信贷资金挪用于农产品炒作、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规行为,抑制不合理信贷资金需求。同时,要督促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紧密结合相关农产品价格形成因素,安排资金投放于造成供给缺口的主要环节,扶持生产,保障供应,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在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确保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资金的同时,要统筹兼顾“保增长”和“防风险”要求,加强贷款“三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强化风险监测和流程管控,保证资金安全,切实防范涉农不良贷款反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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