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669号提案的答复 刘强委员: 关于您提出的第0669号《关于继续加强、加大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由法律或者国务院根据授权作出规定,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一、关于“2023年延续科技创新税前扣除政策”建议的回复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2018年,国家将所有行业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升至75%;2021年、2022年先后将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升是100%。2022年9月,国家出台政策,将所有行业企业2022年四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统一提高到100%;2023年3月,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将100%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二、关于“对用于研发的设备、器具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可适当提高到150%-200%”建议的回复 目前,企业购进用于研发的设备、器具的费用,适用于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7号公告的规定,可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上述政策已全面宣传落实,全省税务系统始终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多措并举,高效推进,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助力全省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接下来,我局将持续抓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的落实工作,推进企业全流程培育辅导,同时,继续认真研究支持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调研,与相关企业和部门积极沟通具体情况,适时总局汇报、反应,争取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 衷心感谢刘强委员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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