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除固定资产外,用于生产所需的原料、劳防用品、低值易耗品、不属固定资产范围的设备(以费用入帐)等是否均可抵扣?还是只有局限在生产用的原物料相应的进项才能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4号)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法规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法规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条例上述规定,生产型企业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局限在生产用的原物料相应的进项税额才能抵扣,只要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等),并且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是用于条例第十条所列对象的,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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