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01
摘要: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涉外业务的数据知识产权布局,加强涉外技术、产品及数据知识产权合作的风险评估,明确涉外数据知识产权风险识别预警、纠纷应对的处理流程与措施。

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依法依规保护数据持有者、处理者等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提高数据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实现数据有效运用和安全流通,推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潜能,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知识产权和数据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需要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数据知识产权是指数据持有者或数据处理者对其依法依规收集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经过一定规则(通常是算法)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所享有的权益。数据知识产权的权益主体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许可他人使用受保护的数据集合。数据知识产权可以成为企业重要的数据资产。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业的数据知识产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数据知识产权创造、登记、保护、运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市相关企业(主要指数据资源持有企业、数据加工使用企业、数据产品经营企业等)可积极参照本指引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充分认识数据的战略价值,按照依法合规、安全可信、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结合自身数据特点和发展实际,组织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

  企业应增强数据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将数据知识产权纳入企业整体战略和发展规划;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发展战略、所处发展阶段和外部环境,制定实施符合实际的数据知识产权战略。

  第五条 企业的数据知识产权工作应坚守安全底线,切实保护数据安全、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有效防范与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第二章 数据知识产权创造

  第六条 企业应当立足自身数据资源基础和场景应用需求,加快数字化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加强数据应用创新,积极培育具有行业竞争力的数据知识产权核心能力。

  第七条 企业可以根据创新能力、行业地位及竞争态势,合理定位并适时调整、完善创新战略,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应用创新为突破,以数据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的深度融合为重点,加强数据驱动的研发创新,提高数字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

  第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数据知识产权创造的源头管理,优化数据知识产权创新流程,建立跨部门、跨场景、跨业务单元的联动机制,营造崇尚创新、尊重数据知识产权的氛围,利用数据知识产权增强创新能力、提升竞争优势。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优先、兼顾数量的数据知识产权发展策略,推动建立准确、完整、及时更新的数据质量体系,并根据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等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战略需求,优化数据创新战略布局,注重创新效能和质量,避免片面追求数量,不断增进数据知识产权价值。

  第十条 企业应当注重瞄准关键核心技术、高端前沿技术和未来产业,开展基础性、前瞻性自主创新,提升国内外领先的数据知识产权竞争力。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组建以数据融合为特色、以数据知识产权为纽带的创新联合体,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组建多种形式的数字创新联盟,倡导不同数据禀赋的企业进行深度合作、优势互补,积极探索政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通的数字创新模式,共同打造数据驱动的创新创业生态和数据价值生态,携手提高数据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遵循依法合规、自愿登记、安全高效、促进流通、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申请登记数据知识产权,通过登记存证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登记数据知识产权,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进行,具体可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信息平台(http://www.bjippc.cn)“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业务模块办理登记、注销或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形成的数据资产,通过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在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管理服务中心设立的北京社会数据资产登记中心进行数据资产登记、注销或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 数据知识产权运用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发和利用数据资源,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运营特别是数据知识产权运营。

  企业应当深入挖掘自身数据资源价值,积极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政企数据融合应用和场景创新。

  企业可以通过转让、许可、质押以及上市、入股、重组、并购等途径,实现数据知识产权资产化、资本化。

  龙头企业、平台企业可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数据知识产权运用和数据要素流通使用方面作示范,探索大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模式,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创新生态。

  企业可以把数据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积极开展数据资产入表活动,提升企业价值和竞争力。

  企业可联合设立数据知识产权运营组织,创新运营管理模式,深挖和提升数据知识产权价值。

  第十六条 企业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交易、质押、许可使用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或备案。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通过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等交易平台进行数据知识产权交易。企业可按照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相关规则进场交易,寻求产品上架、分级分类、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纠纷处理服务,对接数据合规审查、资产定价、标准合约、争议仲裁、场景落地、交易追溯及监管等,参与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和数据融合应用。引导企业进行数据知识产权合规流通,规范开展场外交易,提升数据知识产权价值。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积极参与数据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主导或参与国内外数字技术标准的制定,将优势数据知识产权转化为国际、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参与数据管理和知识产权贯标工作。

  第四章 数据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统筹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管理,使之贯通于数据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全链条与各环节,着力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保障和制度建设,合理调配人财物资源,保障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效能。

  第二十条 企业可以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数据监测、分析和存证等数据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全链条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以设置数据管理专门部门或专职岗位,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等数据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数据风险识别、预警、评估与处置机制,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数据管理体系,不断增强数据管理能力,有力支撑数据知识产权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托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架构和制度设计,把数据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内容,结合数据运营管理需求,建立健全数据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制度体系,逐步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以参照以下方面就数据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体系作出安排:

  (一)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或主要负责人作为数据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参与制定、审议数据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计划,领导建立、实施和改进数据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保障数据知识产权管理所需的资源和条件。

  (二)企业高级管理层明确相关负责人分管数据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数据知识产权工作。

  (三)数据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为共同承担数据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的职能部门,或整合组建新的部门,具体负责数据知识产权管理日常工作。

  (四)不具备组建专门职能部门条件的企业,结合业务需要和岗位设置情况,指定数据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

  (五)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履行必要的监管职责,对数据知识产权有关战略、计划的制定实施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可以参照以下方面就数据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体系作出安排:

  (一)明确数据知识产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和管理流程,完善有关战略、规划、计划的制定、实施与改进制度。

  (二)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质押、许可、转让及合同管理等业务制度,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新模式。

  (三)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及多元化解决机制。

  (四)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合规审查、监察、举报、评价等制度,以及风险识别、预警、检查、处置等机制。

  (五)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的数字化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探索构建场景牵引、数据驱动的“以数管数”模式。

  (六)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管理的资源投入、人才培训、考核奖惩等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拥有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状态、有效情况、使用情况、保密状况等进行监测,在登记有效期到期前做好延续申请或其他准备。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把合规管理作为数据知识产权管理的主线,将其嵌入数据合规管理和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全流程、全链条,形成正向反馈、高效运转的合规管理闭环。

  承担数据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对涉及重大合规风险的事项应当有一票否决权,同时加强与业务部门(如研发、生产、营销等)的分工协作,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如法务、审计、监察等)的协调配合;各部门应当建立明确的信息交互、数据共享与合作机制,在职权范围内配合落实合规风险审查、评估、处置、整改等工作。

  企业可以将数据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工作纳入数据合规管理和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把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各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员工考核、提拔、评先选优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增强合规风险意识,建立健全数据知识产权风险识别、预警、检查、处置与整改等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的识别与预警机制,积极开展有关信息搜集、台账管理、分析研判、风险预警等工作。可以把合规审查作为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必经程序,将合规作为防范和化解日常合规风险的必要手段,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合规风险检查、不合规问题调查,畅通内外部渠道及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合规风险问题。

  企业应当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的处置与整改机制,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制定和选择相应的合规风险应对预案及处置方案。对于潜在或现实的各类合规风险和不合规问题,应当积极督促整改、及时响应处置。可探索制定合规风险问责机制,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企业应当重视内外并举的数据知识产权合规文化建设,在注重自查自纠的同时,可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