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越来越被动。由于企业中涉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项目大量存在,而在现行的会计处理模式和税收征管制度下,任何一个税种计税依据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都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这样税收征管与稽查也会产生一定的困难。现行的税务工作人员,普遍比较熟悉税法以及以往建立在会计制度与税法基本一致条件下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和制度。面对大量的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错误,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并进一步加深征纳双方的矛盾。 三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客观要求与税务代理机构也产生矛盾与争议。我国涉及税务的政策法规包括各种“解释”共有3000多条,各地有各自的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必须熟知税收规定,不仅要熟知税法原理,更应精通各税种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和补充规定等;不仅要站在征税人角度熟知税收规定,还应站在纳税人角度正确进行有关纳税的会计处理,并适时做出符合企业利益的、明智的财务决策。该项工作只有既熟知税法又能熟练地处理账务的税务会计才能胜任,但目前此项工作企业委托给专职的税务代理机构去做。从税务代理角度看,他们既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依法代理,又要最大限度维护客户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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