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一[1994]51号 1994-05-3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营业税部分第1、3、4、5项废止,第2项成本利润率核定条款保留,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4.依据鲁地税发[2010]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5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五条有关营业税规定废止。 5.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附件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消费税部分。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经全省税政业务会议讨论研究,现检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1.[条款废止]建筑业的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精神,我省建筑业纳税地点具体规定如下: ①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工程、修缮装饰业务和其他工程作业,在应税劳务发生地,即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实行总包和转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②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对整个工程跨省、某一施工企业承包的一段工程未跨省的,应在该段工程所在地纳税。 ③省内或省外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我省跨省(地)或跨县 (市、区)工程,为便于征管,确定在施工工程的结算地缴纳营业税。整个工程跨市(地)或跨县(市、区)但某段不跨市 (地)或不跨县(市、区)的,按第②条精神执行。 2.计税依据中成本利润率的核定问题 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结合我省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定价中成本利润率的核定情况,营业税计税依据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成本利润率为5%.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及娱乐业的成本利润率10%. 3.[条款废止]关于金融企业销售金融业务凭证的征税问题 对金融企业销售支票、汇票等凭证,可比照邮政部门销售邮政电信物品、集邮商品随其主业征税的规定精神执行,即对其销售收入合并金融保险业务收入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条款废止]关于冷冻冷藏业务的征税问题 对工业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冷冻冷藏车间(厂)按工业企业有关增值税的规定执行;独立核算和商业企业所属的冷冻冷藏车间(厂)按商业企业有关增值税的规定执行。 5.[条款废止]由建设银行代扣营业税问题 有关建设银行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问题,我省税改前曾以(86)鲁税三字23号通知和(87)鲁税一字78号通知规定,建安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可由建设银行在承包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执行以来,对加强税款源泉控管,减少征税成本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征管法的实施,再由建行代扣代缴税款带来了一定的问题: ①有的基建单位或施工企业的结算帐户不单单在建行开户,其他银行均可办理开户,这样给建行履行扣缴营业税义务带来了困难。 ②“征管法”第19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发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税改后营业税条例及细则未规定建安企业应纳营业税扣缴问题。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意见:对建安企业应缴税款由建行代扣代收问题,省里不作统一规定,可由各市(地)根据各自情况与当地银行商定。 山东省税务局 1994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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