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6号 1998-01-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11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保证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推动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现将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领导小组在原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组成,管理中心由领导小组负责组建。 二、管理中心负责人(正、副主任)由领导小组在征求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意见后确定,并将名单报总局备案。 三、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选派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业务骨干组成,人员要固定、专职,一般以6至10人为宜。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暂在原单位不变。 四、管理中心受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本省(区市)领导小组双重领导。省级管理中心直接对总局和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领导小组和管理中心代理总局在本地区行使税务代理管理职能。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管理中心与国税局、地税局两局的关系,研究决定有关本地区税务代理的重大事项。 管理中心受总局委托,负责组织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注册登记、业务培训、年检等项工作;负责审核、报批税务师事务所;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的职权处理违法违章行为等。 六、管理中心的办公地点应固定,初期开办费用由领导小组解决。 七、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在1998年3月底前共同做好领导小组和管理中心的组建工作,以确保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全面顺利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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