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7]7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2、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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