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邮电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发[1997]214号 1997-11-07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邮电局: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邮寄申报的推行,采用先试点,后推开的方法进行。试点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邮电局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提出实施方案,报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邮电管理局批准后试行。 二、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与邮电部门要加强合作,相互支持,严格按照《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实行邮寄申报的范围,办理程序,邮资收取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与明确,并认真组织培训,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向省邮电管理局申请办理监制证后印制,各地、州、市局向省级税务机关领购。 四、各地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随时向省局反馈,注意总结经验,以便及时研究解决,总结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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