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流字[1997]25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烧砖瓦用粘土、 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17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烧砖瓦用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烧砖瓦用粘土的单位税额为每立方米0.5元,矿泉水的单位税额为每吨3元。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烧砖瓦用粘土、 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流字[1997]251号        1997-12-17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烧砖瓦用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烧砖瓦用粘土的单位税额为每立方米0.5元,矿泉水的单位税额为每吨3元。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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