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8]334号 1998-07-31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通知》(京财会[1998]33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通知 京财会[1998]333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8]10号文“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学习、贯彻并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现金流量表是以“现金”为基础,贯彻收付实现制原则,按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部分编制的。企业应通过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对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等现金流量信息进行较全面的反映和预测,以补充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对企业财务信息揭示的不足,从而促进企业改变不合理的资金结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的报表,请各企业在一九九八年年末编制年报时编报现金流量表,同时,不再编报财务状况变动表。 三、本市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均须按本通知执行。 四、有关培训工作,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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