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8]44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纳税户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1-01
摘要:此次调整带征率的行业只有商品销售的双定户。粮油销售及其他行业的带征率暂不作调整。级距分为“不超过9000元部分、超过9000元至30000元、超过30000元至45000元,超过45000元部分”四级,带征率调整为1%至2.9%(详见附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纳税户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8]448号        1998-01-01


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的精神,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为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平衡税负,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经研究,市局决定对原定期定额纳税户(下称“双定户”)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带征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定期定额纳税户企业得所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定率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调整带征率的行业只有商品销售的双定户。粮油销售及其他行业的带征率暂不作调整。级距分为“不超过9000元部分、超过9000元至30000元、超过30000元至45000元,超过45000元部分”四级,带征率调整为1%至2.9%(详见附件)。

  二、该定率表适用于深圳市内各区缴纳地方税的双定户。

  三、各分局在核定双定户的定额后应严格区分双定企业、双定个人承包企业、双定个体户,并分别确定适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带征率及入库科目。

  四、此次调整部分行业的双定户的带征率,是在市国家税务局调整定额后进行的调整,各分局要认真组织、严格核定、周密做好工作。如发现共管双定户定额偏低,应向对应的国税征收分局及时提出重新调整意见,避免在同一个区域,同一条街道、同等类型的双定户定额高低悬殊过大,造成新的税负不均。

  五、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六、各分局所需调整双定户申请表,请于10月20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并在11月5日前到征管处领取。凡未报告市局安排印制的,由各分局自己负责。

  附:定期定额纳税户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定率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1月0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