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4]245号 2004-05-1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5]86号)中相关规定,继续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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