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4]120号 2004-06-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宣传,让出口企业及时掌握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指导、督促企业做好相关退(免)税凭证的收集工作,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申报退税。 二、《通知》第七条规定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是指生产企业未按《通知》规定的期限收齐退(免)税凭证而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三、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集中及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下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1号)已明确,每月22日前可将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下发各地,各级退税部门应及时将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与认证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立即追回已退(免)税款。 四、凡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并在6月1日以后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本《通知》。但外贸企业不再提供“专用税票”的时间是指在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并在6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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